昭公中论(5/6)
作品:《史鉴》归用之。世子无降伏之道,见执而死,以为世子之道得矣,有之为世子之道未得也。
有固不可以为世子也,故《春秋》以“用有”目楚人之恶,而弗为之死难之词以隐恤之。臣弑其君,在官者杀无赦;子弑其父,在官者杀无赦。况有为般之世子哉!世子乎般,亦般而已矣。
然则为有者将何居?景公弑之日,有有知焉,死可也。幼而无能死,长而遂志以引决,未晚也。弗获已,而不立乎世子之位,逃以去,犹之可也。
般者,天下之所不容,不得以食乎蔡之宗庙。有立则般祀,贪得其国而祀元凶于先人之庙,以夷先祖于大憝,蔡仲之鬼,不如其馁矣。
故国之存亡,非有之事也。有弗获已,早逃其位,国人求景公之别子以嗣其先,俾般之罚正于死后,有之所得为也。有为般之世子而有恶矣。爱死而死不可免,贪国而国以亡。书曰“用之”,楚恶而有贱,君子之所弗恤也。
十八
有受治者,以天子之治治之。故贬其爵,微其人,陋其事,目言其所为恶。举凡灭仁礼,去信义者,用此法也。有不受治者,然后以王者之不治治之,则为之号举。故戎狄荆、吴之举号,号非罚也,贬绌之所不加,示不相统焉耳。以法治诸侯,以不治治化外。
故曰:“《春秋》天子之事。”殽之战,号举秦;许之伐,号举郑;鲜虞之师,号举晋。曰:彼且于宗周未亡之天下,自国其国,我不得以治诸侯治之矣。
故殽之狄秦,非谓其贪利蔑亲也,卫贪邢以灭同姓,而犹生名以治之也。伐许之狄郑,非谓其附楚也,陈方会逃归而即楚,犹目其事以治之也。伐鲜虞之狄晋,非谓其诈也,献公绐虞公,执而灭之,犹称人以治之也。
惟之三役者,天下离合之几,宗周存亡之故,封建兴废之由系焉。窥宗周,离天下,以废封建,则不得为中国之诸侯矣。不得为诸侯,天子所不治。彼自为秦,为郑,为晋,非我侯氏,犹荆、吴戎狄之为吾敌也。
自殽之战,秦于是而东争豫土,周不保其巩洛之势始于此矣。自郑之亟伐许,天下遂显然以不从楚为罪,削周之东援,启楚之北道,南北分疆之势成于此矣。
自晋之数有事于鲜虞,尽卷河北以分天下,而伯者弥缝中原以奉一人之势解矣。故昔者弭兵之约,向戌之说已陋,而听之速;楚围之相辱已甚,而居之安。晋分天下之心目,移于中山、冀、代之间,委南诸侯于楚,谓争楚之无益,弗如弃南图北,割据以自实,可捐伯而以谋王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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