桓公十论(2/3)

作品:《史鉴

己未,四十五年而已。

襄生以丙戌,而薨以己未,三十四年而已。昭生以辛丑,而薨以辛卯,五十一年而已。

僖差长于闵,而子般之弟也,以序考年,逮其薨也,固犹在四十五十之间也。命之不延,国之不固,遗嗣子于襁褓,以危社稷,不亦哀乎!般之生也,在哀姜未入之先也。襄之生昭也,年方十有六也。

生长富贵,气未盛而欲已昌,君父不能戢之,妇寺从而导之,以溺所爱而自为摧折,百里之侯犹若是也,而况富有天下者乎!三代之季,世教衰,先于贵者。

汉、唐以降,典礼大亡,国无寿主,其流及下,天下亦无寿民。天地之大德几乎息矣。

女戎早,祸败长。《坤》之初六履霜,不以其时,驯至于上,其血玄黄,而天地毁,可弗惧哉!

,封建废矣。故逮乎范鞅、梁邱据之私鲁,荀寅之求蔡,范鞅之责宋,而天下复裂。呜呼!贿之败人,天下无极也。贿行,而封建不立矣。然而先王乂安天下之条理,于是而益著焉。

贿以裂封建,而封建终以持贿。故春秋之世贿行于上,而犹尼于下。《春秋》之所纪,《诗》之所刺,无有责贿于民者也。非贿人之有忌于民,法持之也。井田未圮,则/民无甚富;仕者世禄,则官无甚贫。

官无甚贫,民无甚富,故虽有贿,人不取小腆之锱铢,以益其所本足。若许之田,郜之鼎,季孙之锦,乐祁之杨楯,皆阡陌之氓所必不得有,以应贿人之求者。故周之天下持之四百年,而桓、文犹足以治。

逮商鞅之徒,破井田,右强豪,以恣yin民之富,而民始可以给贿人之求。贿人乃不责赂于诸侯,而责之民矣。不责贿于诸侯,故欲灭则灭之,而无容幸免;责之民,而民之憔悴于虐政者,极也。

故或曰有治人无治法者,非也。治人之有,不敌贿人。无法以治,待之治人。乃治人之不可待,而贿人相寻。三代以下之天下,所以相食而不厌也。

民穷而激为盗贼,民困而息肩于夷狄,盗与夷乃安坐而食民,悲夫!故后世之末造,虽得清慎之相,刚正之吏,终不能禁天下之贿,而多欲之桓、文则为之有余。得百治人不如一治法,谁谓其无治法哉!



郑树冯于宋以收宋,宋树突于郑以收郑;冯立而宋亲郑者十年,突立未几而旋合鲁以伐宋。齐树御说于宋以收宋,宋树昭于齐以收齐;御说立而宋亲齐者,终桓之世,昭立未几而旋党楚以围缗。上无明主,诸侯自相援立以树其党。当其树之,固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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