唐太宗上(3/8)

作品:《史鉴

大封同姓者,未可即一而渐一之也。春秋之战亟矣,而晋、鲁、卫、蔡、曹、滕之自相攻也鲜,即相攻而无掬指舟中、焚茨侵海之虐。

当其时,异姓庶姓犹错立于外,而同姓者不能绝援以自戕,此周之所以亲亲;而亲亲者非徒亲也,实以一姓之兴,定一王之礼制,广施于四海,而渐革其封殖自私、戕民搆乱之荼毒也。

至于汉,六国废,韩、彭诛,而欲以周道行之,则七国、衡山、淮南之祸,骨肉喋血而不容已。

然则人主即欲建本支以镇天下,亦无如节其位禄、奖其仕进、公其黜陟之足以育才劝善,而佑子孙之令祚以巩固维城,奚必侈予以栈枥之豢养,假借以优俳之衮黼,使之或偾而狂,或茸而萎哉?

邓禹享大国之封,且使诸子各分一艺以自立,曾有天下者以公天下为道,将使人竞于姱修,而授子孙以沈溺之具,亦仁过而流于不仁矣。是故亲亲之杀,与尊贤互用而相成,唯唐为得之,宜其宗室之多才,独盛于今古也。



太宗制谏官随宰相入阁议事,故当时言无不尽,而治得其理。然则以是为尽听言行政之理乎?抑有未尽然者。治惟其人,不惟其法。

以王珪、魏征为谏议大夫,房玄龄、杜如晦为宰相,而太宗之明,足以折中群论而从违不爽,则可矣。必恃此以立为永制,又奚可乎?命官图治之道,莫大乎官各明其守,而政各任于其人。庶务分治于六官,其属详其目,其长持其纲,皆有成宪之可准也。

或举、或废,或倚法而挟奸私,或因时而为斟酌,各以其所效之成能为得失;然而有待于天子宰相之裁成者,则太宗之制,令五品以上更宿内省,以待访问,固善术也。

下有利病得达于上,而上得诘其勤怠公私以制其欺;若夫小有过误,则包含教戒而俟其改。如使谏官毛举细过以相纠,则大体失而争党起于细微,乱世之所以言愈棼而事愈圮也。

宰相者,外统六官,内匡君德,而持可久可大之衡,以贞常而驭变者也。君心之所自正,国体之所自立,国本之所自固,民生之所自安,非弘通于四海万民数百年之规而不役于一时之利病者,不足以胜其任。

故古者三公论道,所论者道耳,不能与任气敢言之士,争言一事之可否,而论道于君,抑不在摘人闲细政,绳举动之小愆,发深宫之纤过,以与君竞,徒自媟而与天子不亲,故与谏官同者未必是,而其异者未必非也。

诡随谏官而避其弹射,则可以应一事而不可以规大全;逆折谏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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