唐高祖下(1/7)

作品:《史鉴



言有不可以人废者,自德彝。之策突厥是已。突然拥众十五万寇并州,郑元璹欲与和,德彝曰:“不战而和,示之以弱,击之既胜,而后与和,则恩成并著。”

斯言也,知兵筹国相时之善术也。唐之不能与突厥争,始于刘文静之失策,召之人而为之屈,权一失而弗能速挽矣。中国初定,而突厥席安,名有可挟,机有可乘,唐安能遽与突厥争胜哉?

然当百战之余,人犹习战,故屡挫于刘黑国而无朒缩之心,则与战而胜可决也;所难者,锐气尽于一战,而继此则疲耳。奋起以亟争,面藏拙于不再,速与战而速与和,则李神符、萧颛之功必成,而郑元璹,之说必雠矣。

夫夷狄者,不战而未可与和者也,犬系项而后驯,蛇去齿而后柔者也。以战先之,所以和也;以和縻之,所以战也;惜乎唐之能用战以和,而不用和以战耳。

知此,则秦桧之谋,与岳飞可相辅以制女直,而激为雨不相协以偏重于和,飞亦过矣。抗必不可和之说,而和者之言益固,然后堕其所以战而一恃于和,宋乃以不振而迄于亡。

非飞之战,桧亦安能和也;然则有桧之和,亦何妨于飞之战哉?战与和,两用则成,偏用则败,此中国制夷之上算也。夫夷狄者,诈之而不为不信,乘之而不为不义者也,期于远其害而已矣。



唐初定官制,三公总大政于上,六省典机务于中,九寺分庶政于下;其后沿革不一,而建国之规模,于此始基之矣。一代兴,立一代之制,或相师,或相駮,乃其大要,分与合而已。

周建六官,纯乎分也,奉统以一相一尉而合,汉承之而始任丞相,后任大将军,专合于一,而分职者咸听命焉。唐初之制,三公六省与九寺之数相匹,所重在合,而所轻在分。

于九寺之上,制之以八省,六省之上,涖之以三公,统摄之者层累相仍,而分治者奉行而已,长短以时移,得失各有居也。然而唐多能臣,前有汉,后有宋,皆所不逮,则劝奖人才以详治理,唐之斟酌于周者,非不审也。

国家之务,要不出于周之六官,分其事而各专其职,所以求详于名实也;因名责实,因实课功。无所诿而各效其当为,此综核之要术也。

然而有未尽善者存焉,官各有司,司各有典,典各有常,而王之听治,综其实,副其名,求无过而止;因循相袭,以例为师,苟求无失,而敬天勤民、对时育物、扬清激浊、移风善俗之精意,无与消息以变通之。

实可稽也,不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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