光武帝下(2/6)
作品:《史鉴》刑故无小,赦过无大。”故与过之分,岂徒幕外弯弓不知幕中有人而死于射之谓乎?横逆相加,操杀己之心以来,而幸胜以免于推刃,究其所以激成而迫于势者,亦过之类也;猝然之忿怒,疆弱殊于形体,要害不知规避,不幸而成乎杀者,亦过之类也。一王悬法于上,而不开以减死之科;刑官消息于心,而尽其情理之别。则果于杀人者,从刑故之条;而不幸杀人者,慎赦过之典。法不骫而刑以祥,存乎其人,而非可豫为制也。
夫法既一矣,而任用刑者之矜恕,则法其不行矣乎?而抑有道焉。凡断刑于死者,必决于天子之廷,于是而有失出失入之罚,以儆有司之废法。
既任吏之宽恤,而又严失出以议其后,则自非仁人轻位禄而全恻隐者,不能无惕于中而轻贷人以破法。夫有司者,岂无故而纵有罪以自丽于罚乎?非其请托,则其荐贿,廷议持衡而二患惩,则法外之仁,可以听贤有司之求瘼,而伺忍一人死复继之以一人乎?若曰杀人而可不死也,人将相戕而不已也,而亡虑也。虽减死而五木加之,犴狴拘之,流放徒录以终其身,自非积忿深毒、怀贪竞势之凶人,亦孰乐有此而昧于一逞也乎?
三十
治盗之法,莫善于缓;急者,未有不终之以缓者也。且盗之方发而畏捕也,疆则相拒,弱则惊窜伏匿而莫测其所在。缓之而拒之气馁矣,不能久匿而复往来于其邑里族党矣,一夫之力擒之而有余矣,吏不畏其难获而被罪也。
人孰无恶盗之情,而奚纵之?惟求之已急也,迫之以拒,骇之以匿,吏畏不获而被罪,而不敢发觉,夫然后展转浸淫而大盗以起,民以之死,而国因以亡。
光武之法,吏虽逗留、回避、故纵者皆勿问,听以禽讨为效。牧守令长畏愞选怯不敢捕者,皆不以为罪,只取获贼多少为殿最。唯匿蔽者乃罪之。此不易之良法,而愚者弗能行久矣。
三十一
张纯、朱浮议宗庙之制,谓礼为人子事大宗降其私亲,请除舂陵节侯以下四亲庙,以先帝四庙代之。光武抑情从议,以昭穆祢元帝,而祠其亲于章陵,毕于后世之苟私其亲者,而要未合于礼之中也。
为人子者,必有所受命而后出为人后,内则受命于父以往,外则受命于所后之父母而来,若哀帝之于成帝是已。故尊定陶为皇,而自绝于成帝,非也。
若内无所稟,外无所承,唯己之意与人之扳己而继人之统,此唯天子之族子,以宗社为重,可以不辞,而要不得与受命出后者均。何也?父子之恩义,非可以己之利与臣民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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