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宣帝上(1/4)
作品:《史鉴》一
爵赏者,人君驭下之柄,而非但以驭下也,即以正位而凝命也。辞受者,人臣自靖之节,而非但以自靖也,即以安上而远咎也。故赏有所不行,爵有所不受,而国家以宁。帅昧之始,君与开国之臣,为天下而已乱。
迨其中叶,外寇内奸,不逞于宗社,而殃及兆民,大臣代君行讨,底定以绥之,而天下蒙安。斯二者,君爵之而非私,下受之而无惭,霍光岂其然哉!
昌邑之废,光之不幸也。始者废长立少,不择而立昌邑,光之罪也。始不慎而轻以天下授不肖,已而刱非常之举,以臣废君,而行震世之威。若夫迎立宣帝,固以亲以贤,行其所无事者,非其论功之地也。
宣帝纪定策功,加封光以二万户,侯者五人,关内侯者、景、武之世,亦亡有也。故曰:自相始也。
抑相之进也,言正而心诐,迹贞而行诡,所因者许广汉也,听起伏于外戚而莫能自遂也。司马温公奉宣仁太后改新法,而章悙、邢恕犹指宫闱以为口实,况缘外戚以取相乎?君子之慎始进也,枉尺而直寻不为也。
春秋之世,不因大夫而立功名者,颜、曾、冉、闵而已。汉之不因外戚,后世之不因宦寺者,鲜矣。此风俗邪正、国事治乱之大辨也。
四
路温舒之言缓刑,不如郑昌之言定律也。宣帝下宽大之诏,而言刑者益淆,上有以召之也。律令繁,而狱吏得所缘饰以文其滥,虽天子日清问之,而民固受罔以死。
律之设也多门,于彼于此而皆可坐,意为重轻,贿为出入,坚执其一说而固不可夺。于是吏与有司争法,有司与廷尉争法,廷尉与天子争法,辨莫能折,威莫能制也。
巧而彊者持之,天子虽明,廷尉虽慎,卒无以胜一狱吏之奸,而脱无辜于阱。即令遣使岁省而钦恤之,抑惟大凶巨猾因缘请属以逃于法,于贫弱之冤民亡益也。唯如郑昌之说,斩然定律而不可移,则一人制之于上,而酷与贿之弊绝于四海,此昌之说所以为万世祥刑之经也。
夫法之立也有限,而人之犯也无方。以有限之法,尽无方之慝,是诚有所不能该矣。于是而律外有例,例外有奏准之令,皆求以尽无方之慝,而胜天下之残。
于是律之旁出也日增,而犹患其未备。夫先王以有限之法治无方之罪者,岂不审于此哉?以为国之蚕、民之贼、风俗之蜚蜮,去其甚者,如此律焉足矣,即是可以已天下之乱矣。若意外无方之慝,世不恒有,苟不比于律,亦可姑俟其恶之已稔而后诛,固不忍取同生并育之民,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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