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文帝下(1/6)
作品:《史鉴》十三
等贤而上之,则有圣人;等贵而上之,则有天子。故师一善者,希圣之积也;敬公卿大夫者,尊王之积也。此陛尊、廉远、堂高之说也。郡县之天下,夷五等,而天子孤高于上,举群臣而等夷之,贾生所以有戮辱太迫、大臣无耻之歎焉。呜呼!秦政变法,而天下之士廉耻泯丧者五六矣。汉仅存之;唐、宋仅延之而讫不能延之;洪武兴,思以复之,而终不可复。诚如是其笞辱而不怍矣,奚望其上忧君国之休戚,下畏小民之怨读乎!
身为士大夫,俄加诸膝,俄坠诸渊,习于诃斥,历于桎梏,褫衣以受隶校之淩践,既使之隐忍而幸于得生。则清议之讥,非在没世而非即唾其而,诅咒之作,在穷簷而不敢至乎其前,又奚不可之有哉?
虽然,为士大夫亦有以致之矣。萧何出狱而仍相,周勃出狱而仍侯,不能禁上之不以囚隶加己,而何不可禁己之无侯以相也?北寺之狱,廷杖之辱,死诤之臣弗避焉,忠也。免于狱,不死于杖,沾沾然自以为荣,而他日复端笏垂绅于堂陛,是亦不可以已乎?如邹尔瞻之复为九卿也,于亏体辱亲之罪奚避焉?人主曰:是尝兴囚隶同挞系而不以为耻者也,是恶足改容而礼乎!上弗奖之,下安受之;下既安之,上愈贱之。仁宗之宽厚,李祭酒之刚直,且荷校而不能引退,斯则贾生所宜痛哭者也。
十四
子之于父母,可宠、可辱,而不可杀。身者,父母之身也。故宠辱听命而不惭。至于杀,则父母之自戕其生,父不可以为父;子不能免焉,子不可以为子也。臣之于君,可贵、可贱、可生、可杀,而不可辱。
刑赏者,天之所以命人主也,贵贱生死,君即逆而吾固顺乎天。至于辱,则君自处于非礼,君不可以为君;臣不知媿而顺承之,臣不可以为臣也。故有盘水加剑,闻命自弛,而不可捽。抑臣之异于子,天之秩也。人性之顺者不可逆,健者不可屈也。
贾生之言以动文帝,而当时之大臣,抑有闻而媿焉者乎?微直当时,后世之诏狱廷杖而尚被章服以立人之朝者,抑有媿焉者乎?
使诏狱廷杖而有人自裁者,人君之辱士大夫,尚可惩也。高忠宪曰:“辱大臣,是辱国也。”大哉言乎!故沈水而逮问之祸息。魏忠贤且革其凶威,况人主哉?
十五
汉初封诸侯王之大也,去三代未远,民之视听,犹习于封建之旧,而怨秦之孤,故势有所不得遽革也。秦政、李斯以破封建为万世罪,而贾谊以诸侯王之大为汉痛哭,亦何以异于孤秦。而论者若将黥刖秦而揖进贾
本章未完,请翻下一页继续阅读......... 史鉴 最新章节汉文帝下,网址:https://www.88gp.org/344/344452/120.html